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建价协发[201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水平,我们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在我省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并具有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企业,对其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四个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全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各市造价管理部门确定的协会联络处,负责本地区企业信用评价的初评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企业 信用评价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 诚信激励、失信惩戒 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五条 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增减分两部分组成。满足基本要求的得基本分,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不满足基本要求的在基本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但最高扣减分以本项基本分值为限额(不含不良行为纪录) 。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规定给予不评级或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分处理(见附件3)。 第八条 信用评价分数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信用评价分数在75-90分(不含90分)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信用评价分数在60-75分(不含75分)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 第九条 信用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不予定级企业或不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十条 企业信用评价依据: (一)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行业规范、标准、规程; (二)政府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的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决定、整改通知 ; (三)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 (四)行业的表彰、奖励、惩戒决定文件; (五)企业信用档案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六)其它相关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组织部署信用评价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评,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并向企业所在地协会联络处提出信用评价申请。 (三)协会联络处根据企业上报的信用评价材料,按照“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打分和初评。 (四)协会联络处将初评结果(含评价资料及评价分数)上报秘书处。秘书处组织成立企业信用评价小组,按照“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并对各协会联络处初评为AAA级的企业进行现场复评。 (五)复评结果由秘书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秘书处将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 (六)公示结束后,协会将最终信用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评价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或降低企业的原信用等级。 (一)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未通过资质延续或工商年检的。 (四)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用评价材料经查属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内,企业资质发生升级、延续、合并(或分立)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申请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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