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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辽宁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简称辽宁工程 造 价协 会,英译名: Liaoning Eng i 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 L E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辽宁 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是由工程 造价管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工程造价领域的资深专家、学者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也是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业协会 。本协会经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同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 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省住建厅 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 。 协会接受 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西路 116号471,邮编:11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 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计价标准等专题调研,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与改革的技术经济政策建议,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 二 )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实施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和准入与清除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信息库,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问题;

( 三 )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 执业行为准则和 注册 造价工程师 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规行约,努力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按照 “客观、公正、合理” 和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的要求,对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 四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日常管理 工作。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的评审、年检和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 五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倾听会员的呼声,协调会员和行 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有关部门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努力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

( 六 )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 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出版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刊物及有关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育等参考资料;

( 七 )代表辽宁 省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和 注册 造价工程师与 国内各省 及国际组织 、各国同行建立联系与交往,履行相关国际行业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 八 )受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 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 九 )指导各 市 地方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 十 ) 接受省 有关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一)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社团法 人 ;

(二) 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 ;

(三) 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四) 注册 造价工程师 、造价员 及工程造价领域中的资深专家、学者;

(五) 对 省 内外工程造价行业知名人士,授予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填写会员申请表;

(二) 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查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 权、建议 权和监督权;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 协会 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书 。会 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证 书自动作废。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行规行约行为的,经 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办法 由协 会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制订,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 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工作委员会等。会员代表、理事与常务理事均应从会员中产生。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 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 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五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 设立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工程造价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符合相关管理部门规定;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必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省住建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 副 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五 年。任 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 代表表决通过,报 省住建厅 审查并经 省 民 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 理事长 为协会法 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 工 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 书长 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和 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 可设立工程造价专家委员会 及议 事性质的专门委员会,从事各项专业活动,并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市成立的同行业协会是地方性的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协会,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的指导,应协助本协会做好本地区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 会费;

(二) 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 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研究经费;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五 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六 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七 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 大会 公布。

第三十 八 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 省 民政 厅 和 省住建厅 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 三十九 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一 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二 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经省住建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三 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四 条 协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省住建厅 审查同意。

第四十 五 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 省住建厅 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六 条 协会经 省 民政 厅 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七 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 产,在省住建厅和省 民政 厅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八 条 本章程经 2014年2月25 日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第 四十九 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 省 民政 厅 核准之日起生效。